(2015)安内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宪兵、双晓荷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宪兵,双晓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内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程宇,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陈宪兵(曾用名陈君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双晓荷,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525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