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向建华、向林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华,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华。被告人向某甲。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5)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胡老板”(另案处理)租用深圳市南山区平山旧村104号1楼小店开设赌场,每次纠集赌客二十余名以麻将牌“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雇请被告人向某华为工作人员,负责看管、统计“水钱”;雇请被告人向某甲为“荷手”,负责“发牌”、“抽水”。2015年3月15日23时许,上述赌场被民警查获,向某华、向某甲及参与赌博的李某清等十人(均行政处罚)被当场抓获,“水钱”人民币25000元、赌具一套及赌资人民币5370元亦被缴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79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向世华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处被告人向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意义。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涉案赌资及赌具的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向某甲的前科材料,关于对证人信息予以保护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3、证人刘某、蓝某周、卢某红、李某清、向某、荣某、吴某珍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深公(南)刑勘[2015]031504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向某华对同案被告人向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周、刘某、李某清、卢某红对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向某对被告人向某甲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华、向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水钱人民币25000元及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