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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多贤诉甘肃省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贤,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陈多贤,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少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世纪大道龙泉花园门面04号原告陈多贤诉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陈多贤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