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健与章长中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章长中,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西村被执行人:章长中,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太湖县小池镇枫铺村章屋组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9446-6。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执民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案件已执结,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