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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姚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36号罪犯姚志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1日,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赃款510元(未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责令被告人姚志强与同案犯将盗窃的价值2504元的财物退赔被害单位(未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6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志强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志强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一次,单项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姚志强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情况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