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登荣与李明圣、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荣,李明圣,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何登荣,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圣,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799990-4,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大武口区民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李明圣、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登荣各项损失81159.3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1135元,共计8349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明圣、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登荣案件款83494.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