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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职务公司职工。被告杨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杨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私下和解,被告一次性交费2400元,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