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忠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忠孝,男,现住涞源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住所地涞源县。负责人谢大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艳昕、翟涵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忠孝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