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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盛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甘肃省酒泉市人,中专文化。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妥建仁,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妥建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某甲,后向被害人杨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并且承诺下卡率高、办卡速度快。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甲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巨龙御苑东区向阳超市等地陆续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共计70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7000元。2、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后向被害人田某某谎称自己亲戚在浦发银行上班,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田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东环南路东关楼群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3、2015年1月底,被告人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后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4、2015年1月底,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后向被害人谎称自己的朋友在兰州银行上班,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5、2015年2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闫某某,后向被害人闫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闫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闫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500元。6、2015年2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甲,后向被害人张某甲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甲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于2015年2月8日15时许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6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600元。7、2015年2月期问,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后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郭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元。8、2015年2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陈某甲,后向被害人陈某甲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甲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于2015年2月5日16时许,在肃州区东方广场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00元。9、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盛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乙,后向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乙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与金泉路十字路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25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250元。10、2015年2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后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自己亲戚在农业银行工作,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乙办附阳明由在肃州问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元。11、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白某某,后向被害人白某某谎称自己的亲戚是农业银行的行长,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白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白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幸福里小区荣达商务咨询公司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5000元用于挥霍。2015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盛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其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后,退赔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5000元。12、2015年2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丙,并向被害人陈某丙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从交通银行办出大额度信用卡,在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后,以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晋城路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00元。1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入王某某,并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的亲戚是农业银行的行长,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以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时代购物中心五楼美食城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元。14、2015年1月底,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丁,并向被害人陈某丁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从交通银行办出大额度信用卡,在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的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丁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5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500元。15、2015年3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入许某某,并向被害人许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从银行办出额度信用卡,在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害人许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汇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盛某某半骗得赃款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00元。16、2015年2月8日,被告人盛某某向朋友杨涛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杨某乙的信任后,书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殷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建设路悠悠网吧内骗取被害人杨涛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盛某某将骗得赃款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200元。17、2014年11月底,被告人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后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于2015年2月8日在肃州区建设路悠悠网吧内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元。18、2015年1月初,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景某某并向被害人景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从银行办出大额度信用卡,在骗取被害人景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景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公园路蓝天溪苑自己家中,骗取被害人景盛元人民币3200元用于挥霍。2015年3月11日左右,被告人盛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其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后,退赔被害人景某某人民币320O元。19、2015年1月初至2月底期问,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快害人于某某,并向被害人于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从银行办出大额度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盛某某以给被害人于某某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和顺园小区门口等地陆续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共计5100元用于挥霍。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5100元。20、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蔡某某,并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自己在银行有关系,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在骗得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后,以收取办卡手续费为由,在肃州区鼓楼附近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700元并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甲、田某某等20人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手机短信确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盛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现金共计2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第11、18起犯罪,被告人盛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不应再计算在犯罪金额内,应予纠正。被告人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退赔积极,坦白、认罪,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为打击诈骗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