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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减(假)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金新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新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减(假)字第402号罪犯金新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奇台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2010年11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昌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新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新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新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新刑二核字第31号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新刑减(假)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将金新涛的刑罚自2012年12月16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新涛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10月27日共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新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金新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34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代理审判员  崔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