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建林诉铁锋区亨达海尔家电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铁锋区亨达海尔家电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李建林,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铁锋区亨达海尔家电服务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家园22号楼8门市。负责人朱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诉被告铁锋区亨达海尔家电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