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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庆东与被告崔留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东,崔留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胡庆东,居民。被告崔留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东诉被告崔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留玉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庆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留玉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60000元部分);查封担保人胡庆芳所有的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