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88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郭建武,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家宽,萧县刘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