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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罗华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罗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559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法定代表人王厚栋,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华庆,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华庆应支付执行款1559487元。在审理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地产,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8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