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栖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江山市蔬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栖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市蔬菜公司。被执行人柳庆生。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江山市蔬菜公司与柳庆生购销苹果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1997)栖涉经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