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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9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李勇林、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李勇林,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942-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勇林,经商。被执行人杨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勇林、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08661.0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9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