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盛物业公司诉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洪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才。被告邵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