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