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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钱孝国、钱云高与钱云高、沈德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孝国,钱云高,沈德仙,钱晓杰,钱元浩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钱孝国。被告:钱云高。被告:沈德仙。被告:钱晓杰。被告:钱元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孝国诉被告钱云高、沈德仙、钱晓杰、钱元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云高、沈德仙、钱晓杰、钱元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孝国撤回对被告钱云高、沈德仙、钱晓杰、钱元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孝国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嫒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