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良财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良财,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罗良财,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南街17号。法定代表人未国明,已故。临时负责人未霞。组织机构代码:71443548-7。申请执行人罗良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800.00元。本案与本院(2015)隆昌执字第644号、882号、888号、912号、913号、914号、915号、917号、918号、920号、922号、925号、926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