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杭州桦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桦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桦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组织机构代码:7580977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001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名下有地产(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名下的土地)一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产(德清县华众货物码头名下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