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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宁宁与北京玉玲珑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宁宁,北京玉玲珑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范宁宁,男,1981年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玉玲珑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2层202-L207铺。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北京玉玲珑珠有限公司诉范宁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9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宁宁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303.28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92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 辰审 判 员  支春娟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京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