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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国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国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7层805。法定代表人季长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军,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民,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恩泽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8月0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东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晖、法官赵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0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恩泽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建军,被上诉人李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国民在原审法院诉称:李国民从网上了解到恩泽公司教育培训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相关材料,恩泽公司承诺专家授课、押题准确、通过率高,考不过退费。2014年7月6日李国民与恩泽公司签订《北京恩泽国际教育辅导协议》。合同约定:恩泽公司为李国民提供2014年度北京市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费共计62000元。合同约定如果李国民不能达到合格分数线,恩泽公司退还学费并赔偿李国民1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14年9月份,李国民参加恩泽公司安排的培训并于2014年9月20日和21日参加考试。2014年12月19日公布查询个人成绩,2015年2月15日,公布合格分数线。结果李国民未通过,后李国民于2015年3月6日向恩泽公司申请退费,恩泽公司口头告知退费不符合条件。李国民认为,李国民付出高于市场价格近十倍的学费,恩泽公司并未提供相适应的培训,只是请普通老师在考试前进行每科科目几小时的押题,且与考点相差甚远,导致李国民未能通过考试,恩泽公司应依合同承担退费及赔偿责任,现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李国民与恩泽公司2014年7月6日签订的《辅导协议》;2.恩泽公司退还李国民辅导费62000元,并赔偿10000元。恩泽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辅导费并赔偿。李国民没有按照要求去上课,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李国民两个科目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50%以上和合格分数线以下,不具备退费条件。李国民需要考前掌握押题总数量的90%,如果分数合格,申请返款就得去公司参加测试。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李国民、恩泽公司双方签订《辅导协议》,约定:一、服务内容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前辅导零基础取证班是指甲方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推出的向特定考生提供2014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前辅导课程;该等考生签订本辅导协议且缴费,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全面完成甲方提供的辅导及学习课程后,甲方承诺,该等考生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能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科目考试(即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中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分数)。如果该等考生在甲方前述辅导下全面完成甲方所提供的学习课程后,仍达不到考试合格分数线,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向该等考生提供不过退费且享受最高10000元赔偿或不过重学。三、课程安排建设工程经济2-3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3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3小时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3-4小时合计9-13小时。上课时间:2014年9月14-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7:30具体开课时间请参考我机构官方网站,考务组会逐一进行电话通知,如有变更,以当时通知时间为准。四、收费价格及缴费方式建设工程经济15800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5800元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800元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25800元全科优惠费用62000元。4.1乙方自愿选择甲方开设的考前辅导班,参加肆科的考前辅导。甲方按收费价格合计收取乙方辅导费为:肆科共62000元/人(含资料费、授课费、保过费等)。五、辅导方式:乙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参加辅导,且须按甲方所安排课程参加全部完整的科目辅导。六、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获得乙方交纳的相应辅导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6.1.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持有和核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真实信息、资料。6.1.3甲方全面负责教务管理、教师安排、教学组织等教学辅导事务。6.1.4甲方认真负责的做好乙方辅导安排和乙方的学习跟踪。6.1.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能够正常使用;但是因不可抗力以及学员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乙方应按时、全额交纳辅导费用。6.2.2乙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考试分数;6.2.3乙方须按甲方安排使用指定资料,确保完整修完所辅导项目课程,不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6.2.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辅导计划和辅导课程安排,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甲方提供的辅导课程,并定期向甲方汇报学习进展。6.2.5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全部辅导费用后,有权利享受甲方为注册一级建造师所提供的辅导服务。6.2.6乙方必须完全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所报科目的考试。6.2.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6.2.8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的辅导下全面完成甲方所提供的辅导课程以后,仍达不到甲方承诺的考试合格分数的,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返款条件下,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甲方退费且享受赔偿或自行选择重学。七、退费或重学条款:7.1乙方如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无论乙方在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中有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合格分数,乙方都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任何学费:7.1.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或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或要求甲方返款等过程中,未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或提供其他虚假伪造信息;7.1.2乙方没有取得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资格,或没有参加本协议约定的科目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7.1.3乙方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返款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书面返款要求及本协议规定的全部反馈材料;7.1.4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辅导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或者由于乙方的失误,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获知甲方的辅导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7.2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甲方所提供的学习课程,没有按要求完成辅导课程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任何费用。课程的学习标准如下:7.2.1面授课程按时参加全程现场辅导课程;7.2.2考前掌握所提供押题数量不少于押题总数量的90%;7.2.3试题的答题数量不少于试题的总题数的85%;7.2.4乙方考试分数在考试所在地区公布合格分数线的50%以上,合格分数线以下,乙方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无1规定的情形,甲方无息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合同对价(限考试未通过的辅导课目)。7.3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在符合本返款条件的情况下,乙方须提供的返款材料包括:7.3.1乙方的身份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电子版(应当与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7.3.2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准考证复印件-电子版;7.3.3国家承认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查询网站上显示乙方的考试分数的相关网页的截图电子版,或者相关权威机构提供的真实成绩证明;7.4返款程序7.4.1在乙方报考所在地区考试分数查询方式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上述材料(7.3规定的材料)清晰照片电子版发送至恩泽国际教育机构企业邮箱:×××,并在邮件中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邮件发送日期为准),且必须电话联系甲方用户中心工作人员确认,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返款申请,不再予以办理。协议签订当日李国民交纳辅导费62000元。2014年9月20日、21日李国民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2014年12月19日李国民查询成绩,其中建设工程经济23分合格标准6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8分,合格78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数55分合格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47分合格88分,2015年2月15日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分数线同前。2015年3月6日李国民向恩泽公司发送有关退费的邮件。因双方就退费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国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恩泽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培训费用。恩泽公司不同意退费的理由有四:第一,李国民没有按时参加培训。恩泽公司称在2014年9月17、18、19日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培训,李国民没有参加9月17日的培训,并提交签到表予以证明。李国民认可签到表的真实性,但称因其报的是市政工程,因此参加18、19日两天的培训,从签到表也可以看出17日是机电全科培训,与李国民所考科目不一致。第二,李国民有两门分数线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50%以上,不具备退费条件。第三,李国民退费需要做到考前掌握押题数量总量的90%,如果不具备也不符合退款条件。恩泽公司称李国民如果申请退费则需在其公司参加相应测试,李国民称考试后所掌握的程度与考前不一致,进行测试不合理,且所发辅导资料是考试重点不是考试题目,考前几天发,学员也不可能掌握90%。第四,李国民没有按时向恩泽公司发送退费申请。李国民称2015年2月15日相关部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当时临近春节放假,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恩泽公司发送了退费申请。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国民、恩泽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乙方考试分数在考试所在地区公布合格分数线的50%以上,合格分数线以下,乙方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无1规定的情形,甲方无息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合同对价(限考试未通过的辅导课目)。恩泽公司不同意退费的理由有四,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国民已经按时参加培训,且在合理时间内向恩泽公司主张退费,而是否掌握押题数量的90%无法进行判断。本案中,李国民交纳了较高的培训费用,而恩泽公司安排的培训内容较少、培训时间较短,其所收取的费用与其承担的义务不相适应,但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李国民作为成年人,在签订此类《辅导协议》时亦应有清醒的判断,任何考试仅凭如此短暂的培训时间而得以通过不合常理,自身的学习努力不可缺失,因此基于本案中的情况,原审法院对于李国民已经达到合格分数线50%以上的两门课程的退费予以支持,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李国民与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七月六日签订的《辅导协议》于判决生效日之日起解除;二、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国民辅导费三万五千二百三十四元;三、驳回李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恩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审理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依双方辅导协议第四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至19日,但李国民没有参加9月17日的上课,依第七条7.2.1的约定:乙方(李国民)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甲方所提供的学习课程,没有按要求完成辅导课程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任何费用,面授课程按时参加全程现场辅导课程,故李国民不具备退费资格;依7.2.2考前掌握所提供押题数量不少于押题总数量90%,李国民要想退费需到恩泽公司处参加考试证明自己掌握押题数量的90%,而本案中李国民没有来恩泽公司处参加考试,故也不具备退费资格;依7.4.1约定,李国民没有在考试分数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恩泽公司提出退费申请,故也不具备退费资格。但原审法院仍然判决驳回恩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故恩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请求:1.依法撤销(2015)朝民初字第175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李国民的诉讼请求。2.由李国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国民同意原审判决,其针对恩泽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恩泽公司提供的押题不够准确,即便按照其押题做也无法通过考试。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补充查明如下事实:恩泽公司提交如下四份新证据:1.快递单,拟证明恩泽公司给李国民寄过押题资料;2.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拟证明恩泽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押题内容发送至李国民;3.押题内容;4.押题内容与真题对比明细,拟证明李国民没有掌握到合同要求的90%的内容。李国民对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辅导协议》、收据、《成绩打印单》、《通知》、邮件打印件、签到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原审、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李国民与恩泽公司之间签订的《辅导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现李国民与恩泽公司均表示同意解除《辅导协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恩泽公司主张,李国民既未按要求完成辅导课程,也未参加考试证明自己掌握押题数量的90%,且没有按规定时间向恩泽公司提出退费申请,故不符合《辅导协议》所约定的退费条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国民已经按时参加了其所报考相关科目的培训并在合理时间内向恩泽公司主张退费。其次,《辅导协议》中并无李国民应参加恩泽公司测试以证明其掌握押题数量90%的约定,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对李国民是否掌握押题数量的90%进行判断。据此,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涉案培训的性质及恩泽公司、李国民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之基础上,认定恩泽公司应退还李国民已达合格分数线50%以上的两门课程辅导费,并无不当。恩泽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恩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李国民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北京恩泽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