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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逵平、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李逵平,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军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逵平,男。被执行人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贤,系该公司总经理。河南中天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逵平、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商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逵平、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逵平、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逵平银行存款155679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