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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96号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曹迎春,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已减半),由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