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赵某甲,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8岁,次子4岁。由于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吸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长子和次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恋爱两年左右后,先于2008年农历5月12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后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赵某乙,2008年12月2日出生,次子赵某丙,2012年农历9月5日出生。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初期尚可。庭审中原告陈述: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结婚就有家庭暴力,近两年被告吸毒打的就重了,因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多次出警并调解。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目前无共同财产,尚有债务(欠信用社借款)5万元未还,无债权。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期在本院依法调解下,原告撤回了起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庭审陈述笔录,结婚证明、公安局沟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请,现原告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婚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改善,而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鉴于原告、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各自抚养一个为宜,长子由被告抚育,次子尚小,由原告抚育。因次子尚不足3岁,原告抚养时间较长,双方抚养相差的时间及后续抚养费届时可另行商议或诉讼解决。有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由双方共同承担。综上,为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三、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叁佰圆),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春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