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胡某。被告:琚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19日原告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