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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胡某。被告:琚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19日原告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