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刘武警果园与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刘武警果园,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刘武警果园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03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动产(音响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音响等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颂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一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