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仰明与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李伟、罗冬玲、谢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苏仰明,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505488-7。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告李伟,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罗冬玲,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世斌,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仰明与被告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李伟、罗冬玲、谢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陆学宇人民陪审员陈克棱人民陪审员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