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洪荣与杨胜禄、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荣,杨胜禄,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陈洪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杨胜禄,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湄潭县高山。法定代表人文定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栋二层。负责人袁昌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荣与被告杨胜禄、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荣于2015年8月19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荣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陈洪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