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10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雨,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发明,男,1968年6月1日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紫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