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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韶卿与杨朋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韶卿,杨朋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杨韶卿,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韶卿诉被告杨朋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韶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韶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韶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杨韶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