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韶卿与杨朋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韶卿,杨朋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杨韶卿,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韶卿诉被告杨朋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韶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韶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韶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杨韶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