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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宋某某、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宋某某,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5号原告褚某某,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兵,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23层A号。法定代表人张显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