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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建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团结村孟家桥11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春,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5481463,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月5日,出票人为锡山区百之利五金商行,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收款人为新区山特装饰装潢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宝洁丽楼宇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冯朝昱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