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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