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