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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刘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王玉军,农民。被告刘元生,教师,案由:民间借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军与被告刘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彦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2012年7月27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35万元,并约定自2013年7月26日还款若逾期支付借款全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若到期不还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审判员 :李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