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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畅国华、李含英与刘忠、彭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国华,李含英,刘忠,彭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46号原告畅国华。委托代理人孙洪池,天津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含英,现居加拿大。委托代理人畅国华,基本情况同原告畅国华。委托代理人孙洪池,天津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桂英。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畅国华、李含英与被告刘忠、彭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国华、李含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畅国华、李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