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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熊华应、熊雪梅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华应,熊雪梅,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熊华应,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熊雪梅,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熊雪梅委托代理人熊华应(熊雪梅之父)。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熊华应、熊雪梅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华应、熊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熊华应、熊雪梅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