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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东平与郑州泰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高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东平,郑州泰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398-3号申请执行人南东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泰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贺珊,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福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常婧,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冯高成,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泰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高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贺珊(身份证号���××)与被执行人冯高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冯高成在本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责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连带清偿责任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贺珊、被执行人冯高成的银行存款13652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