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王成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林,王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林,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成忠,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15)六裕执字第00687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成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忠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