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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马淑霞与王启明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霞,王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马淑霞,女,1956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王启明,男,197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启明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A*****号重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