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孔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其欲同被告孔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