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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孔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其欲同被告孔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