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淑平、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3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华。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莉君。被执行人吴淑平。被执行人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生。被执行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生。被执行人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康。被执行人吴晓婷。被执行人吴荣仁。被执行人李云康。被执行人吴星生。被执行人韦巧萍。被执行人吴莺。被执行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康。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淑平、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吴晓婷、吴荣仁、李云康、吴星生、韦巧萍、吴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2709元,执行费人民币10427元。合计人民币813136元,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我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星生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2幢1单元705室房产,但上述房产存在抵押权登记,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荣仁名下轿车一辆(轮候查封)、李云康轿车三辆(首轮查封),后本院已将首轮查封的三辆轿车列入高速布控,轮候查封的一辆轿车我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寄出参与分配函,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