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樊文玮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樊文玮。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尚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玮与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杨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