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兵、周义诉被告曾祥科、李秀英、朱大培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周义,曾祥科,李秀英,朱大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周兵。原告周义。被告曾祥科。被告李秀英。被告朱大培。原告周兵、周义诉被告曾祥科、李秀英、朱大培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了受理。本案在审理中,经审查,原告周兵、周义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签名、捺印以及周兵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捺印、周义与其父亲周文开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捺印均系周文开所为。本院认为,原告周兵、周义的父亲周文开在授权委托书上代为签名捺印的行为导致授权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周文开代为周兵、周义行使起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周文开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次起诉系原告周兵、周义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兵、周义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