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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向军、李显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向军,李显峰,蒋树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龙城,该行职工。被告:刘向军。被告:李显峰。被告:蒋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刘向军、李显峰、蒋树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