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佳佳与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佳,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李佳佳,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木匠,初中文化,住安徽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徐飞,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佳佳与被执行人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