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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谭铨标与陈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铨标,陈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谭铨标,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华洪,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铨标诉被告陈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铨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铨标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铨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谭铨标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