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谭铨标与陈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铨标,陈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谭铨标,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华洪,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铨标诉被告陈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铨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铨标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铨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谭铨标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