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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梁锦盛、梁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锦盛,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梁国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梁锦盛、梁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92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