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仕龙与张贤连、李海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123号关于罗仕龙、张贤连与李海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调解书,李海乐应向罗仕龙、张贤连赔偿281592.2元的义务。因李海乐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乐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海乐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海乐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全部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海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审判员 王涛书记员 郑明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百度搜索“”